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81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婚字第4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甲○○就本件請求離婚事件,提起上訴,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李采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