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 朱翠鳳
朱一華 相對人 朱玉鑾 相對人 謝國樑 相對人 朱玉榮 相對人 朱玉頂 相對人 陳錦雲 相對人 朱慶熙 相對人 朱慶誠 相對人 謝國明 相對人 謝國發 相對人 朱慶昌 相對人 朱慶裕 相對人 林秀 相對人 朱慶順 相對人 朱建立 相對人 朱建成 相對人 朱家欣 相對人朱 王美峯 兼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朱慶芳 相對人 蔡滿 (即 謝巖松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謝國慶 (即謝巖松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朱林 櫻汝 (即 朱玉禎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朱瑞琪 (即朱玉禎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朱雯 鈺(即朱玉禎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朱鴻雅 (即朱玉禎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朱瑞馨 (即朱玉禎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何玉雪 (即 謝國成 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孟君 (即謝國成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念慈 (即謝國成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孟坊 (即謝國成之繼承人)相對人 謝佳倫 (即謝國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判由兩造按附表甲欄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本件相對人朱玉禎於108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 朱林櫻汝 、朱瑞琪、 朱雯鈺 、朱鴻雅、朱瑞馨5人業已承受訴訟,故列朱林櫻汝等五人為相對人,又相對人謝國成於108年10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何玉雪、謝孟君、謝孟坊、謝佳倫、謝念慈等五人,故列何玉雪等五人為相對人。再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21,992元││├───────────┼───────┼─────────────┤│地政規費(登記簿謄本)│120元││├───────────┼───────┼─────────────┤│地政規費(登記簿謄本)│120元││├───────────┼───────┼─────────────┤│戶政規費(戶籍謄本)│300元││├───────────┼───────┼─────────────┤│鑑定費│35,000元││├───────────┼───────┼─────────────┤│合計│457,532元│均由聲請人墊付│└───────────┴───────┴─────────────┘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林秀│1364/40325│15,476元│├──┼──────────────────┼────────┼─────────────┤│2│謝國樑│2000/40325│22,692元│├──┼──────────────────┼────────┼─────────────┤│3│朱玉頂│1443/40325│16,372元│├──┼──────────────────┼────────┼─────────────┤│4│謝國發│916/40325│10,393元│├──┼──────────────────┼────────┼─────────────┤│5│謝國明│1146/40325│13,002元│├──┼──────────────────┼────────┼─────────────┤│6│朱玉鑾│4329/40325│49,117元│├──┼──────────────────┼────────┼─────────────┤│7│朱玉榮│1443/40325│16,372元│├──┼──────────────────┼────────┼─────────────┤│8│朱慶芳│4329/483900│4,093元│├──┼──────────────────┼────────┼─────────────┤│9│朱慶順│4329/483900│4,093元│├──┼──────────────────┼────────┼─────────────┤│10│朱建立│4329/0000000│1,364元│├──┼──────────────────┼────────┼─────────────┤│11│朱建成│4329/0000000│1,364元│├──┼──────────────────┼────────┼─────────────┤│12│朱家欣│4329/0000000│1,364元│├──┼──────────────────┼────────┼─────────────┤│13│朱慶昌│4329/322600│6,139元│├──┼──────────────────┼────────┼─────────────┤│14│朱慶裕│4329/322600│6,139元│├──┼──────────────────┼────────┼─────────────┤│15│朱王美峯│4329/161300│12,279元│├──┼──────────────────┼────────┼─────────────┤│16│朱慶熙│4329/483900│4,093元│├──┼──────────────────┼────────┼─────────────┤│17│朱慶誠│4329/483900│4,093元│├──┼──────────────────┼────────┼─────────────┤│18│陳錦雲│4329/483900│4,093元│├──┼──────────────────┼────────┼─────────────┤│19│朱玉禎(歿,由朱林櫻汝、朱瑞琪、朱雯│1443/40325│16,372元│││鈺、朱鴻雅、朱瑞馨連帶負擔)│││││││││││││││││││││││││││││││││├──┼──────────────────┼────────┼─────────────┤│20│謝國成(歿,由何玉雪、謝孟君、謝孟坊│409/40325│4,640元│││、謝佳倫、謝念慈連帶負擔)││││││││││││││││││││││││││││││││││││││├──┼──────────────────┼────────┼─────────────┤│21│謝國慶│409/40325│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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