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59號
原告 陳昱諠
一、原告與被告 柯詔怡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