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 蕭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家寧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簡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87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其等所有地上物所占用之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併稱系爭土地)。而被告所有之地上物經複丈結果,共計占用系爭土地81.62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於109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2萬6,1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3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萬8,072元(計算式:2萬6,100÷90.34%×81.62平方公尺=235萬8,0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3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3,8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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