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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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威佑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
三、茲審酌受刑人前開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就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