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瑩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瑩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瑩輝前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8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