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宋明龍 訴訟代理人 許願 律師被告 梅林白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宋 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及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⑴應交付原告民國104年起至109年止之歷年公司財務報表、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等資料、⑵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5,6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1)請求交付被告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部分,性質上為財產權之請求,惟無法核定原告獲勝訴判決後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若干,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訴訟;(2)係請求給付股利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應與(1)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755,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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