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霖(原名楊文男)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霖前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0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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