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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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4345號
上 訴 人 遠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1日本院第1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234,13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