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被   告 金字塔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2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民事申報權利狀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票日│算日及利率│
├─────────┼──────┼──────┼─────────┤
│CK0000000│新臺幣貳拾捌│民國95年3月│自民國95年3月6日│
彰化商業銀行│萬參仟伍佰元│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建興分行││/民國95年3│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6日│之利息。│
│││││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