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4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