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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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千鐸工業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千譯工
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
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