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17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
弄31丁○○
號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宛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