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53號原告日商、日本恆溫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洪順玉 律師 林靜歆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大陸地區‧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3年9月17日以「NTCL」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6類之「金屬製開關閥;球閥;水、空氣混合閥;溫壓閥;溫調閥;低溫工作閥;定流量閥;減壓閥;金屬製百葉窗」商品;第7類之「逆止閥;壓力作動式閥;油閥;氣閥;溫水停止閥;節氣閥體;自動風門裝置;怠速控制用閥」商品;第9類之「電磁閥;流量計;水高計;水位測定感測器;恆溫器;溫度開關;溫度感應器;感熱元件;壓力感應器;遠距離控制方式之溫度調節機械器具;雙金屬開關;電腦中央處理器的冷卻裝置;電氣通訊機械器具;用在作為電子應用機械器具之控制裝置的電腦中央處理器的冷卻裝置;電動閥;電動比例閥;電動混合閥;地板暖氣機用溫水分歧控制器;流量開關;溫度感應之自動開關門器;淋浴用溫度控制裝置;自動混合水栓用溫度控制器;壓力開關;吸氣溫度控制裝置;汽車用冷卻水溫度控制開關」商品;第11類之「自動不凍水栓;防止凍結閥;水擊防止器;蓄熱板;自動混合水栓;換氣裝置;換氣口用格柵;換氣導管;節氣閥;自動混合閥;熱動閥;自動三方閥;大氣開放閥;汽化器加溫裝置;樹脂製熱動閥;樹脂製自動混合閥」商品;第12類之「排氣煞車裝置;排氣瓦斯循環裝置;電動車及其零件」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大陸地區‧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12日以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1類商品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原告旋於同年4月13日就該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向被告申請分割,經該局核准分割為註冊第0000000號及第0000000號商標,其中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係指定使用於前揭第6類、第7類、第11類之自動不凍水栓、防止凍結閥、水擊防止器、自動混合水栓、節氣閥、自動混合閥、熱動閥、自動三方閥、大氣開放閥、樹脂製熱動閥、樹脂製自動混合閥、前揭分割前第12類之商品;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係指定使用於前揭分割前第9類商品及第11類之蓄熱板、換氣裝置、換氣口用格柵、換氣導管、汽化器加溫裝置商品。嗣參加人於96年6月15日提出異議補充理由續就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1類(按該部分業經被告核准分割為註冊第0000000號及第0000
000號商標,如前所述)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就系爭商標部分,核認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乃以97年3月17日中台異字第96074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
000號『NTCL』商標之註冊於第11類之商品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7月3日經訴字第097061093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王月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