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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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前0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縣民雄鄉興中村 劉竹仔 脚十七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前000年0月0日出生,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縣民雄鄉興中村劉竹仔脚十七號)與聲請人之生父 劉水雁 之配偶,聲請人與乙○○均係劉水雁之繼承,而劉水雁死亡後,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文隆小二二九、二二九-一、二二九-
二、二五九、二六一、二六一-一、三三九-三、三三九-四地號;嘉義縣○○鄉○○段二九0、二九一地號嘉義縣○○鄉○○○段○○○○○號;嘉義縣○○鄉○○段○○○○號嘉義縣○○鄉○○○段○○○○○○號等土地,而該土地聲請人與乙○○均係繼承人,茲因被繼承人乙○○已死亡,且繼承人有無不明,復無人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十三份、戶籍謄本二一份、繼承系統表、劉水雁之遺產清冊一份等為證,核聲請人聲請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本院爰依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認為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楊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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