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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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649號債權人 王秋景 即展岳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PARK三越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自民國107年8月7日計算利息之依據(臺端之存證信函
係同日寄出,並有函到三日後付款之催告;另按民法規定,債權人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㈡查報債務人E-PARK三越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請向區公所聲請最新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報備資料)。
㈢提出釋明資料(如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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