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根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843號,偵查案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共拾壹粒,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等被告郭根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惟扣案亞甲二氧甲基安非他命共13粒,毛重為4.163公克(
101年度安保管字第264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0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扣案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共13粒(保管字號:101年度安保管字第264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確分別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BZP、Methamphetamine、MDMA之成分,惟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粉紅色圓形錠劑2粒,送驗結果,僅檢出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Bk-MDEA)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確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皆屬違禁物,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物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至聲請意旨逕認該附表編號4之扣案物(Bk-MDEA)為第二級毒品,容有誤會,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定有處罰施用第三級毒品行為之條文,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亦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標準,故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並未涉刑責,難認屬違禁物,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予以沒入銷燬。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扣案物│├──┼──────────────────┤│1│淡藍色圓形錠劑7粒。淨重2.1390公克,│││取樣0.0048公克,餘重2.1342公克,檢出│││MDMA及Caffeine成分。│├──┼──────────────────┤│2│深藍色圓形錠劑3粒。淨重1.0010公克,│││取樣0.0023公克,餘重0.9987公克,檢出│││Caffeine、BZP及Bk-MDEA成分。│├──┼──────────────────┤│3│黃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3040公克,取│││樣0.0014公克,餘重0.3026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MDMA及Ketamine成分│││。│├──┼──────────────────┤│4│粉紅色圓形錠劑2粒。淨重0.719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餘重0.7170公克、檢出│││Bk-MDEA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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