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操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101年4月1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一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均更正為「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五號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一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係「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五號刑事判決」之誤,均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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