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號再審原告 陳俊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國呈 律安 及 吳鄭壽 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陳淑卿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