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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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被告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2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21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民國97年11月17日刑事保證金收據)。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受刑人甲○○上開案件執行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216號),傳、拘受刑人甲○○未獲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同署檢察官拘票、警分局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附於前開影印之執行卷宗內可按,且依具保人住所雲林縣斗南鎮東明里6鄰新庄67號通知(已經合法送達),亦未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受刑人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理由)。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