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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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10號原告 簡英國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 律師被告 簡林玉華
簡英哲
簡桂月
簡桂琴
簡惠汝
簡璦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林玉華、簡英哲、簡桂月、簡桂琴、簡惠汝、簡璦竹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30,68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54,814,794元×原告應繼分1/7=7,830,68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616元=78,616,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59,311元,尚不足19,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劉庭榮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編號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參考依據價值(新臺幣)1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89.75/72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最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1年9至000年0月日間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7,700元。172,547.922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31.075/72同上59,766.603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43.625/24同上251,723.754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33965/600同上1,017,282.505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1190.355/72同上2,289,770.496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120.555/72同上231,891.327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74.165/72同上142,6558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401.925/72同上773,137.789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1247.025/72同上2,398,781.5310新北市○○區○道段00000地號22.445/72同上43,165.8311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1856.145/72同上3,570,491.5312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1025.395/72同上1,972,451.6013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43.015/72同上82,734.5114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328.285/72同上631,483.0615新北市○○區○道段000地號8.215/72同上15,792.8516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74.12㎡1/1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9萬9000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4,749,880元(計算式:199000×74.12㎡=14,749,880,元以下四捨五入)14,749,88017新北市○○區○○路00號之6(未辦保存登記房屋)5/2419,81218合作銀行6,364,8686,364,86819南商業銀行1,5711,57120華南銀行41241221板信銀行48348322中信銀行19,729,49319,729,49323農會287,180287,18024板信銀行(投資)5,9235,92325悠遊卡公司1,3541,35426中信溢繳142142合計54,814,7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