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將「於民國97年10月20日因羈押期滿執行完畢」,更正為「於民國96年11月17日執行完畢」外,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