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字第一號
原告茂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璧綜 被告實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民雄鄉秀林村溪底寮九號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陳明其係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即背書人償還票款,並非依據承攬契約請求,而票據付款地係在嘉義市,被告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係在嘉義縣,故無論依民事訴訟第十三條或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該案件本院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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