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乙○○被告保證責任苗栗縣帽蓆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95,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8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