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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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0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3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9年3月11日止,按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36,90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不動產使用切結書各1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4年度拍字第10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75│建│1023.00│萬分之166││└──┴───┴────┴───┴──┴─┴────┴─────┴──┘┌────────────────────────────────────────────┐│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0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備│││建│││├─┬─┬─┬─┬─┼──┬─┬─┬─┤│││││││主要建築│地│六││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下│││││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考│├──┼─┼──────┼────┼────┼─┼─┼─┼─┼─┼──┼─┼─┼─┼─┼─┤│001│36│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6層樓房│61│││61│平││││平│22││││01│華西路1段1○○○區○○段│鋼筋混凝│.0│││.0│方││││方│分│││││巷90號地下室│275地號│土造商業│1│││1│公││││公│之│││││││用│││││尺││││尺│1││├──┼─┼──────┼────┼────┼─┼─┼─┼─┼─┼──┼─┼─┼─┼─┼─┤│002│36│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6層樓房││74││74│平│鋼筋│11│0.│平│全││││28│華西路1段1○○○區○○段│鋼筋混凝││.8││.8│方│混凝│.7│56│方││││││巷92號6樓之2│275地號│土造住家││1││1│公│土造│1││公││││││││用│││││尺││││尺│部││├──┴─┴──────┴────┴────┴─┴─┴─┴─┴─┴──┴─┴─┴─┴─┴─┤│含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3571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193;新興段3572建號,權利範圍:2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