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甲○○男33歲被告乙○○男21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94年度易字第115號),聲請人以被告之三親等旁系血親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涉犯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1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續行追訴,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9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開始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祖母思念其孫,且被告已承認犯罪事實,且有悔意,是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云云。
三、本院經審酌全部卷宗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羈押被告,乃基於保護社會安全之考量,無從以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之方式使之消滅,故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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