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20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小琴書記官梁懿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92年4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2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上訴字第97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3案接續執行,於96年4月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未戒絕毒癮,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2月1日或2日15時許,在彰化縣和美鎮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管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12月4日19時15分許,為警在嘉義市○區○○○路○○號「禾楓汽車旅館207號房」前查獲,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梁懿慧法官黃小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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