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1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票號198226、198227、198228、198229、198231、198232、198233、198234、198236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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