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甲○○
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