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