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智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智成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九年度上易字第五三○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智成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並應向告訴人 郭永澤 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起按月於每月拾日給付新臺幣壹萬元,至清償完畢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依前揭判決所附條件履行,經告訴人郭永澤請求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係屏東縣○○鎮○○路○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是本院就本案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75條之1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而違反負擔之情節是否重大,亦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
四、經查:㈠受刑人湯智成前因詐欺(侵占)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9年度審易字6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530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5年,並應向告訴人郭永澤支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其給付方式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起按月於每月拾日給付1萬元,至清償完畢止等,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於109年11月25日確定(緩刑期間自
109年11月25日至114年11月24日)之事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
㈡上開判決緩刑所附之負擔,依判決書內理由之記載可知係依
據受刑人與告訴人於高雄高分院移付調解所成立之調解方案(如附件)而定,則該內容本應係受刑人衡量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又受刑人自上開判決確定迄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惟受刑人自109年12月10日迄今僅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予告訴人,尚餘79萬元未給付,告訴人因而請求檢察官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宣告,經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應依緩刑所附條件之金額按期履行並陳報賠償證明文件,受刑人收受通知後均未陳報,亦未向檢察官陳報有何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多次電話聯繫,受刑人均未接聽乙節,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告訴人撤銷緩刑聲請狀、高雄地檢署110年2月25日雄檢榮崗109執緩704字第1100011929號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確有未遵期履行上開判決所定負擔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本院審酌命受刑人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為諭知緩刑之重要
負擔、受刑人客觀上並無不能履行之情形,卻自109年12月10日迄今僅支付1萬元,實際支付數額與應支付數額相差79萬元等情事,實難認受刑人會依上開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誠實履行,亦難認告訴人於受刑人緩刑期間內有受合理清償之可能。再者,基於告訴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緩刑負擔為最主要之目的,倘告訴人無法依緩刑負擔受清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寬典,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綜合上情,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節已屬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嗣後猶能還款或恪遵相關法令規定,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應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3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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