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李○甸法定代理人 張臻琝 被告 張桓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妨害秩序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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