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0173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代理人 郭逸斌 債務人 謝和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和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移轉通知書及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謝和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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