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九七號
原告甲○○
乙○○丙○○丁○○複代理人壬○○被告己○○
辛○○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