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二一號
被告乙○○公設辯護人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八0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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