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桃交簡字第19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與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請求車輛受損之修理費用部分與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陳德池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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