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周正乾 被告 張秀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08號(本院原分案案號為99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秀卿被訴毀損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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