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許惠英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錫美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共有人李 蔡碧霞 繼承人 李素玉 之繼承人 蕭金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聲明由遺產管理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就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惟查共有人之一李蔡碧霞已於民國85年7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之一李素玉於99年4月21日死亡,李素玉之子女及兄弟姊妹均拋棄繼承,而由配偶蕭金龍一人繼承;嗣蕭金龍又於99年10月14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調取本院99年度繼字第693號、99年度繼字第846號、100年度繼字第62號卷宗查明屬實。則蕭金龍繼承李蔡碧霞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即屬無人繼承之遺產,原告自應為蕭金龍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進行本件訴訟,否則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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