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文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文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6月25日止累計85,275元未給付,其中79,269元為消費款、4,376元為循環利息、1,6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103年度司促字第80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文和│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6,686元││月2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李文和│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2,583元││月26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