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宋音樂 (原名 宋音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宋音樂(原名宋音音)於民國92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92年6月16日起至94年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7月3日止累計172,690元未給付,其中61,677元為本金、110,957元為利息、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103年度司促字第80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宋音樂(原│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61,677元│名宋音音)│月4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