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1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聖忠為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林聖忠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林聖忠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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