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昭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昭玲於民國102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61元及費用9,17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㈡債務人李昭玲於101年8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90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10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昭玲46367│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72,267元│00000000000│月5日起│││├──┼─────┼──────┼──────┼──────┼───────┤│2│新臺幣│李昭玲55200│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8,638元│00000000000│月5日起││點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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