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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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上訴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被上訴人 李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上訴聲明第3項應徵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萬0,850元(16,350+4,500),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