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緝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緝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浩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浩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同意檢察官所請,將本件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周泰德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