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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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14號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創意及科技協會代表人 楊泰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29日105年度簡字第1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