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21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對人 曾勝克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業據聲請人記載明確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此宣告破產事件並無管轄權,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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