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90號

上訴人 陳秀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芷榆 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八五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陸仟玖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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