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6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龍潭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袁雪華書記官邱仲騏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殘渣袋沒收銷燬之,其餘物品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分別在臺北縣蘆洲市某河堤旁、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七樓住處、新竹火車站廁所內及新竹市○○路○○○巷○號友人住處內,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而於下列時、地為警查獲:
㈠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晚間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桃園縣中壢
市○○路○段及英士二街口,因形跡可疑,經警盤問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
㈡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六時許,在桃園縣○○鎮○○
路○段○○○巷○○弄○號友人 林峻聲 住處內,警員經林峻聲同意後入內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物。
㈢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㈢所示之物。
㈣九十四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大坵
園巧兒幼稚園旁產業道路,因與友人 卓彥樺 涉嫌共同竊取鐵條,為警帶案偵辦,並於警局經其同意採尿送驗,且於偵訊時向承辦檢察官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查獲。
㈤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晚間十時許,在桃園縣○○鄉○○○道
○號公路北向七二公里處,因交通違規經警攔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㈣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
書記官邱仲騏法官袁雪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附表┌──┬──────────┬─────┬─────────────┐│編號│查獲時間│查獲物品│數量及重量│├──┼──────────┼─────┼─────────────┤│㈠│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六公克)│││晚間十一時三十五分├─────┼─────────────┤│││注射針筒│五支│├──┼──────────┼─────┼─────────────┤│㈡│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海洛因│一包(淨重0.八四公克)│││日下午六時許│││├──┼──────────┼─────┼─────────────┤│㈢│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八公克)│││下午五時許├─────┼─────────────┤│││注射針筒│二支│├──┼──────────┼─────┼─────────────┤│㈣│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晚│海洛因殘渣│四個│││間十時許│袋││││├─────┼─────────────┤│││注射針筒│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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