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陳以成
洪梅英 蕭宗霖 蕭雅娟 何慧珠 陳宜佩 徐水田 王雪欽 陳永政 陳宜璇 陳宜彤 莊鵬舉 林健禾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徐菊枝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請求被告返還臺南市○○區○○里○○路○○○號房屋二樓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