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64號聲請人 嵐淵 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4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志開建設有│台灣土地銀│95年8月25日│45,623元│0000000││││限公司邢鳳│行股份有限││││││││公司圓通分││││││││行│││││├───┼─────┼─────┼──────┼─────┼─────┼──┤│002│志開建設有│台灣土地銀│95年8月25日│330,000元│0000000││││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圓通分││││││││行│││││└───┴─────┴─────┴──────┴─────┴─────┴──┘